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接受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中止支付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裁定,应当列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