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5年)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 (二) 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 (三) 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 (四) 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第九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