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5年)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保证人以开证行或者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未征得其同意为由请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