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对该信用证纠纷案件享有管辖权;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存在本规定第八条的情形;
如不采取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申请人提供了可靠、充分的担保;
不存在本规定第十条的情形。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应当符合前款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