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有本规定第八条的情形,并认为将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