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6年) 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权利人对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进行举证;在权利人已经提供侵权人所获利益的初步证据,而与专利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该账簿、资料;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认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