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对于将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进一步加工、处理而获得的后续产品,进行再加工、处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不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