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