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产品或者制造产品的技术方案在专利申请日以前为国内外公众所知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产品不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新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