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对于使用专利方法获得的原始产品,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对于将上述原始产品进一步加工、处理而获得后续产品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