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