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202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
被告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
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
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
拒不履行保全裁定;
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
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
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