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202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被诉侵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侵害品种权的行为,仍然提供收购、存储、运输、以繁殖为目的的加工处理等服务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认定为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