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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