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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