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