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一条

第一条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