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十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十二、 十二、 关于破产财产的分配 第九十二条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由清算组负责执行。财产分配可以一次分配,也可以多次分配。 第九十三条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可供破产分配的财产种类、总值,已经变现的财产和未变现的财产; (二) 债权清偿顺序、各顺序的种类与数额,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的数额和计算依据,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还应当说明职工安置费的数… (三) 破产债权总额和清偿比例; (四) 破产分配的方式、时间; (五) 对将来能够追回的财产拟进行追加分配的说明。 第九十四条 列入破产财产的债权,可以进行债权分配。债权分配以便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为原则。 将人民法院已经确认的债权分配给债权人的,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出具债权分配书,债权人可以凭债权分配书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人拒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十五条 债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领取分配的财产的,对该财产可以进行提存或者变卖后提存价款,并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发出催领通知书。债权人在收到催领通知书一个月后或者在清算组发出催… 第九十一条 目录 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