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九、 关于破产财产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一)项所列的财产,财产权利人有权取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前款财产在破产宣告前已经毁损灭失的,财产权利人仅能以直接损失额为限申报债权;在破产宣告后因清算组的责任毁损灭失的,财产权利人有权获得等值赔偿。 九、 关于破产财产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一)项所列的财产,财产权利人有权取回。 前款财产在破产宣告前已经毁损灭失的,财产权利人仅能以直接损失额为限申报债权;在破产宣告后因清算组的责任毁损灭失的,财产权利人有权获得等值赔偿。 第七十二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