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七、 关于清算组 第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五十条 七、 关于清算组 第五十条 清算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 接管破产企业。向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员接收原登记造册的资产明细表、有形资产清册,接管所有财产、账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和有关资料。破产宣告前成立企业监… (二) 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清册,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 (三) 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 (四) 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别除权、抵销权、取回权; (五) 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 (六) 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 (七) 提交清算报告; (八) 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 (九) 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 (十) 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