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破产企业的主要责任人员限制其再行开办企业,在法定期限内禁止其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