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200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债权人会议异议书之日起三日内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作出书面说明。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债权人会议异议书之日起十日内,就是否调整管理人报酬问题书面通知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债权人会议异议书之日起十日内,就是否调整管理人报酬问题书面通知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