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 第五条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仲裁协议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第五条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仲裁协议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及住所;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其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二) 仲裁协议的内容; (三) 具体的请求和理由。 第五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