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后,被申请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并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申请人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