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