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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