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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