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第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