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三)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三) 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