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一)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 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第十六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