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确认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