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 第一条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国家赔偿请求的,除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法先行申请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