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 四、 标的物检验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 第十四条 四、 标的物检验 第十四条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检验期限、合理期限、二年期限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限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 第十三条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