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