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 七、 特种买卖 第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 第四十二条 七、 特种买卖 第四十二条 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买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 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二) 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三) 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四) 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