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年) 第一条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
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件;
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专利合同纠纷案件;
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
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件;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诉前申请行为保全纠纷案件;
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纠纷案件;
因申请行为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案件;
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
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案件;
因恶意提起专利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案件;
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
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
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
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
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
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其他行政决定案件;
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
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案件;
其他专利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