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年)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