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