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一条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

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

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

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

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

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

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

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

其他专利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