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