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