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