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2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所具有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应当考虑申请日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设计空间。设计空间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设计空间较小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

对于前款所称设计空间的认定,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产品的功能、用途;

现有设计的整体状况;

惯常设计;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国家、行业技术标准;

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