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 二、 企业公司制改造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 第四条 二、 企业公司制改造 第四条 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 二、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