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在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制定的有关企业改制方面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