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 七、 企业兼并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 第三十一条 七、 企业兼并 第三十一条 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兼并方承担。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