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 三、 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 第十一条 三、 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 第十一条 企业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债权人就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债务起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债权,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向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债权,则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 第十条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