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第十一条 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保密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一) 第十一条 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保密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一) 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