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