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当事人请求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予以保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