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 第九条 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 (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 (四) 第九条 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 (四) 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三) 目录 (五)